2021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三 )


第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 。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规划方案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
第二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 有日照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审 。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证明等材料 。
第二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中小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第二十六条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通讯、地下交通、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向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两年内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水务、电力、燃气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水电气服务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图过程中,应当依据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方案组织定位、放线,并在基础放线、正负零阶段应当书面告知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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