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五 )


第四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诚信不良记录,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两倍罚款: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编制的城乡规划弄虚作假的;
(四)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与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不符的 。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图机构等中介机构未按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合同约定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合同约定收费的,按国家行业收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准的规划方案等相关规划手续,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改正,继续施工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准的规划方案的相关规划手续,影响城乡规划的,尚可采取措施改正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无法采取措施改正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核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手续,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立面形式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立面材质、色彩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处以外立面装修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位、改变建筑物尺寸,未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责令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的罚款;
(四)擅自移位、改变建筑物尺寸,对城乡规划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五)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影响城市防洪泄洪、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市容市貌等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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