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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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 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 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取得相应资格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 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七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第八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 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 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 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 可以口头委托 。 口头委托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 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 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
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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