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约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条约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呆板台班数量和单价、操作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孕育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增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实时对工程条约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推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两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两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用度,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管理,不得因发、承包两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动转变其有效性 。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陈诉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措施划定或条约约定期限内,对结算陈诉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供给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敦促后14天内仍未供给或没有明确回复,发包人有权按照已有资料举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
按照确认的竣工结算陈诉,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负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密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告竣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告竣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大概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条约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条约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两方应按条约约定的赏罚处法执行 。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置处罚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条约约定和实际如约事项仔细管理,出具的竣工结算陈诉经发、承包两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陈诉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门,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置处罚,若不得告竣一致的,两方可按条约约定的争议或纠纷管理步骤管理 。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操作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条约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操作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门的竣工结算暂缓管理,两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判定机构举行检测,按照检测成果确定管理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看管机构的处置处罚决定执行,其余部门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管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孕育发生条约纠纷时,可经由下列措施管理:
(一)两方协商确定;
(二)按条约条款约定的措施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两方应实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操作,有关部门不予管理权属登记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条约的,大概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条约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举行处罚 。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元资质,其出具的管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元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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