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评标随意、决标不公
评标随意是指招标人未严格按照评标步骤或事先未制定公正一律的评标尺度,马虎敷衍评标的招标行为 。
评标随意包含简化评标步骤,有目的地邀请中庸程度的评标专家和组建受其控制的评标委员会;随意变动评标原则或评分尺度;限制或不得保证公正评标所需的公正时间(如一些标底达数亿人民币的高难施工项目,招标人为缩短评标时间、节省评标用度,仅l~2天就草草完成评标和授标) 。
由于随意评标(无论是否出于恶意),大概将最切合的承包人排除在中标之外,因此导致决标不公 。
1.6 单纯追求低报价
追求最低报价是指招标人以最低报价作为评标、授标的唯一尺度的招标行为 。
按照老例,招标人通常应将标授予标价最低或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可是标价不即是投标人的报价,标价是综合资信、如约能力、实施手段、危害巨细后测算的价钱,更切近(回声)竣工价钱 。在评标中,对商务尤其是报价的评分比力容易建立打分尺度,评委打分的灵活性不大,但对技能的评审打分都存在较大的灵活性 。因此,应将技能部门评分的评审及规则作为评标与赋分的重点,形成技能分总分比商务分高才公正 。投标报价,仅代表签订条约时的协议价钱,不是条约最终支付价钱,招标人盲目追求最低报价,无非是以暂定的价钱掩盖将至的危害,同时把最优秀的承包人拒之门外 。
1.7 随意变动标的内容
随意变动标的内容是指招标人擅自(或迫使中标人接受)转变项目构成或技能尺度的招标行为 。随意变动包含授标与投标的标段分别纷歧致;授标后强行指定分包以切割中标人经由竞争所获好处 。
由于投标为要约,授标为答应 。按照法令,答应方(受要约人)无权实质修改要约内容 。否则,构成严重违法 。实践中,招标人擅自变动招标项目构成的事例屡见不鲜,有些堂而皇之地将“招标人生存调解项目构成的权力”的约定写入“投标须知”中,此类约定明显非法 。
按照国际老例,招标人有权事先指定分包,但应明确具体的分包项目及内容,此阶段投标人必需无条件接受 。在中标后或施工历程中指定分包,只能有条件指定,并应与承包人事先告竣协议,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这种指定 。缔约后指定分包,将导致承包人条约好处淘汰,如果业主强行指定,理应负担协调关连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
变动分一般性增补修改和实质性转变,有关实质变动,条约法已有明确划定,不再赘述 。任何实质变动,都必需事先协商并告竣新的协议 。
1.8 擅自转让或分包
擅自转让、分包是指招(中)标人违法(或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片面转让条约项下好处或义务的行为 。
转让,意味着条约主体关连孕育发生变动,将破坏当事人两方业已建立的一种信赖关连和洽处,增大条约推行的危害 。分包是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部门让与 。一般环境下,纯款项债权、债务关连,从鼓励生意业务、促进推行、方便结算、提高效率、加速流转、增加社会产业的角度思量,在不违法和违背对方意志前提下允许转让或部门转让 。敷衍庞大的权利义务关连,如建造工程承包条约,法令克制转让,并限制要害项目分包和分包事情再分包 。
此处讨论的转让或分包,主要指授标、中标时(推行条约前)的违规行为,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调解领域 。孕育发生在招投标历程中的擅自转让、分包,仅指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未事先约定的转让、分包,这是一种纯粹转嫁危害的投机行为 。
1.9 勾通投标、围标、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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