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四 )


(四)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疗程24 个月)治疗时,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内(12000 元/例)的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设有财政专项经费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实施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项目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规定结算,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 。
(五)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报销时取消起付线,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住院医疗费用(控制在6000 元/人/年)按照70%的比例予以报销 。
十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二档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参保第一年10万元,参保第二年12万元,参保第三年15万元;城镇职工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参保第一年12万元,参保第二年20万元,参保第三年30万元 。
十五、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住院首诊制度
参保人员患病(除急诊外),原则上首先应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凡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患者,方可转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市内三级医院标准报销;患者未经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而直接进入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标准基础上降低2% 。
对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首付制,经本市最高级别综合医院(市中心医院)提出转诊审批意见(转省外医疗机构需要由省级定点转诊医院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保局备案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首付10%、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零首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转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分别首付20%、10%;参保人员选择医院,个人提出要求转诊并在市医保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转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别首付20%、10%;转市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外医疗机构分别首付30%、 20% 。
上述城镇职工医保外转就医人员首付后,再按三级医疗机构相关规定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外转就医人员首付后,再按市外转诊相关规定报销 。
十六、原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悖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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