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 , 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均可在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 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在其户籍地依法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跨省流入人口 ,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均等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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