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明显位置 。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期限 。
第十五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 。
学校或者校车企业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半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校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后,学校或者校车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校车标牌 。
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校车,学校或校车企业申领校车使用许可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直接换发新的标牌 。
第十六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学校或者校车企业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十七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提供变更的有关材料,经有关职能部门对变更条件审查,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
第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企业应当从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企业,并应当每月书面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
第十九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企业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我市校车安全监控管理要求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监控设备,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 。
【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校车无法正常运行的,学校或者校车运营企业经向当地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于当日内临时调配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或者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
(二)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驾驶校车的 。
发放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接受备案的方式 。
第三章 校车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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