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载有学生时,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不得同时离开校车 。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规范设置警示标志,并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严防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
接报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并指导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
校车驾驶人应及时与学校、校车所属单位、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予以处理 。
第四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第四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部门责令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对校车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校车运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将校车运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第四十八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2日 。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村(社区)集体组织的校车,可继续使用到2022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依规实施的校车管理简政放权措施继续实施,原有工作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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