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东莞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五 )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
第三十三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
学校和校车企业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
第三十四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建立校车安全事故即时信息通报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报校车安全事故,在到达现场初步核实事故情况之后,应第一时间通报属地教育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的后续处置工作 。
第五章 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七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运营企业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校车运营企业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时,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校车所属单位开展随车照管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学习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知识 。
第三十八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影响照管学生和幼儿的疾病病史;
(三)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非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本市的居住证明 。
第三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学生上下车时,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落座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校车启动后,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校车到达目的地后,负责核实学生下车人数,并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
(二)负责监督校车驾驶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
(三)负责如实记录每日校车运营信息,包含学生上下车时间、人数等信息,校车路途运行情况,以及校车驾驶员驾驶行为情况 。负责监督校车运营情况,发现超载、超速等违规现象的,应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举报 。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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