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 , 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功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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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居住证为什么会被注销?】 ?。ㄋ模┓伞⒎ü婀娑ǖ钠渌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