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最新修改( 二 )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 , 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 ,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 保护耕地 , 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
(五)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 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 , 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 。
(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自然景观 , 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 。
(七)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 , 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 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 , 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 , 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 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 , 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市编制城乡规划 , 应当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编制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 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 应当编制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
在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 , 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 , 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 , 体现城市设计的要求 。
编制城乡规划 , 应当具备勘察、测绘、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 编制城乡规划前 , 对规划用地布局、建设项目可能造成影响的工程地质条件等情况 , 应当进行勘察 。
编制城乡规划 , 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现势地形图 。
第十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 ,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 统筹安排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各类建设用地 。
在各类规划中 , 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 划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道路、河道、绿化用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建筑等规划控制线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总体规划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公告期内 , 公众可以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意见和建议 ,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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