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最新修改( 六 )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 , 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应当核定用地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 。
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 , 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 ,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 方可向市或者区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批后 , 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 。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 。
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 。
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
第五十一条 铁路、公路、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 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 , 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要占用土地的除外);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 符合规定条件的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 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第五十四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 , 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 , 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 , 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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