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外省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编制的 , 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文件副本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 , 由原报批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报国务院审批 。
区总体规划 ,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中心镇的总体规划 , 由所在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 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 ,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 , 由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 并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功能区总体规划 ,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九条 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 , 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 , 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
第二十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工业、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医疗卫生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其他各项专业规划 , 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 或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雕塑专业规划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编制 ,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一条 市近期建设规划 ,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 , 报国务院备案 。
区近期建设规划 , 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 ,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镇的近期建设规划 ,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 , 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
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 , 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 报国务院审批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 , 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 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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