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解读 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三 )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 , 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
(五)支付物业费提取的 , 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 。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 , 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 , 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 。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 , 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
(八)出国(境)定居的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
(九)职工正式退休的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 。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 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 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 , 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 。
第四章 提取额度及时间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 ,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 , 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 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 , 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 , 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 。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 , 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 ,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的 , 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的 , 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上限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 , 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 , 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 , 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 12000 元 。
第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每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 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 个月 , 提取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金额 。
第十六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提取 , 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 , 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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