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解读 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本细则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3 年 4 月 30 日止 。细则原文如下: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 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 ,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 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 , 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 , 且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 购房提取的 , 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 父母、子女中的一方必须与购房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 , 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父母和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 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依照第(三)、(四)项规定提取时 , 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
第六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 ,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七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 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 , 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
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的住房 , 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商务公寓、车库、地下室等 , 装修住房 , 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三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为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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