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解读 济南公积金提取最新政策( 四 )


第十七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规定提取时 ,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 , 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 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核 , 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 ,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 , 提取人能够提供本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结算账户的 , 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如不能提供 , 可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
第二十条 远郊区县(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 , 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核 , 审核通过的 , 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
第二十一条 偿还本市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办理业务:
(一)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2.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
3.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 , 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 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 , 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
(3)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
4.所需材料: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 ,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共有产权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的 ,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人身份证 , 购房合同 。委托其他人代办的 , 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
5.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次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 , 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 , 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 , 需结清贷款的除外 。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 , 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 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 , 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二)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
2.办理范围: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