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已经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2012年6月2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11月20日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大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用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供热用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环保、规范服务、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事务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性工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管辖范围内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
第五条积极发展以清洁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新建分散燃煤、燃气锅炉;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燃气锅炉,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有序进行低碳热源替代,作为调峰、应急备用 。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提高供热监测信息化水平,构建稳定、高效、智能的供热保障体系 。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科学安排、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
需要由市级统一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供热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城市发展进程和具体项目建设进度,推进热源和管网建设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网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主管网建设资金可以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列支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设施资产和维护、更新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供热设施资产和维护、更新资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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